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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有关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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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
2020-03-16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有关情况的函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贵厅《关于商请报送我区技术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的函》(〔2020〕25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组织进行认真研究,涉及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和第九条第二款:“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规定,涉及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审批权限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省级林业和草原部门无审批权限。
特此函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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