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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 2008-05-1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自治区有关厅局: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OO八年三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五条  退耕林地的管护

(一)退耕林地的管护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农户或委托的护林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护林档案,做到权责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户。

(二)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退耕林地一般由退耕农户个人管护。退耕农户个人管护有困难或实行生态移民区域的退耕地可实行集体统一管护。实行集体统一管护的,由退耕农户自己推选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护林员,护林员要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委托书,并接受县级林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实行生态移民区域的退耕地可成建制的就近委托林业部门进行管护,并由林业部门与移民退耕农户签订委托书。

(三)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对退耕林地进行松土除草、修枝抹芽、鼠兔防治等抚育采取管护措施,并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发现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和案件、重大森林火灾和林木病虫害时,管护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有关单位和县级林业部门。

(四)森林防火工作由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做好林木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退耕农户要增强防火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防火管理。火灾发生后,接到扑火命令,必须迅速赶赴所辖地点,投入扑救。发生林木病虫害时,退耕农户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蔓延;县级林业部门对举报的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和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六条  退耕林地管护情况的检查验收

(一)为了加强退耕林地的管护工作,将管护责任落到实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退耕林地管护检查验收办法,定期对全县退耕林地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本乡镇退耕林地管护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退耕林地的管护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退耕农户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举报管护人员工作不称职和管护资金使用不合理的行为。各级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到反映、举报后,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三)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管护达到规定要求的,各市县要及时兑现与管护任务挂钩的政策补助资金。由农户推选的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的,退耕农户按照协议签订的管护费标准直接将管护经费支付给护林人员或委托林业部门统一发放。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林木损失的退耕农户暂停兑现与管护任务挂钩的政策补助,并由村或县、乡选派护林人员进行代管,根据退耕农户整改结果和商议的意见,明确管护人员和责任,再兑现与管护任务挂钩的政策补助。

第七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全面自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依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2004-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依据财政部核定的补助经费预算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依据财政部核定的补助资金预算和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下达预算指标。

第九条  为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和退耕地管护责任的核查工作,自治区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退耕还林面积,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检查验收和退耕地管护情况核查。其工作经费每亩不得低于1元,其中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每亩各不低于0.5元。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验收合格的分户验收清册,按照自治区《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政府直补农民 “一卡通”账户,直接补助到户。林业管护人员工资按照林业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等部委《关于退耕还林  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第69号)和《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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