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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宁夏林权服务与产业发展中心 作者: 日期: 2025-09-12

宁林发〔20253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和草原,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9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202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公平、公开、协商一致;

)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地经营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区林地经营权流转指导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合同管理及流转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建立、合同保管、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章 流转条件和程序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条件外,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家庭承包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家庭承包方的剩余承包期限,并应当30日内将流转合同、林权类权属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发包方备案。

八条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应当30日内将流转合同、林权类权属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林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不少于7,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流转,应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受让方从家庭承包方或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受让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或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章 流转合同

第十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前,可以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签订合同应当根据林权类权属证书载明的坐落、四至、界址坐标、面积、示意图等信息确定林地经营权流转范围证书载明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

林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应当根据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经营周期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十五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界址坐标、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十七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闲置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十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的,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地时,受让方是否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双方当事人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提前约定。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十九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再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当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二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事项,由林地流转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区)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由县级初审后,报市级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指导下编制办事指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林业生产和经营能力。

第二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

(四)林权证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 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林地经营权审批完成后,各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审批情况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按年度汇总提交审批情况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依法开展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纠纷调处台账,并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林地经营权,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交易市场。

二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二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对林地经营权流转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发现流转当事人在集体林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流转、破坏林地、毁坏林木、不按照规定造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九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510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2016627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流转实施办法》2016158同时废止。



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59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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