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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日期: 2023-10-16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指导、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林草局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第四条  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要、档案、信访、安全、保密、督查督办、效能建设、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等工作。  

(二)生态修复处(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国土绿化政策措施和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及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和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工程,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天然林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资源管理与法规处。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资源优化配置、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四)草原和湿地管理处。负责草原和湿地保护、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五)保护处。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六)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国有林场、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宣传和信息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合作。

(七)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编制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林业和草原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建议并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内部审计、资金稽查、行业决算、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八)森林草原防火处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九)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外事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林草局行政编制48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  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银川市南熏西路60号

办公时间:冬季时间:8:30—12:00,14:00—18:00

夏季时间:8:30—12:00,14: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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