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强制

听证通知书

索引号 640000023/2022-00171 生成日期 2022-04-27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2〕192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听证通知书

银川苏峪口滑雪场有限公司

公司对我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宁林罚权告字〔2021〕第058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424日收到《听证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听证的条件,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事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你公司提交的听证申请我局依法组织听证。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我局定于2022512下午15:00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7702室(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60号)举行公开听证。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主持人

汪泽鹏 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与法规处处长

(二)听证员

哈林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与法规处二级调研员

丁一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与法规处二级主任科员

记录员

汪丹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与法规处科员

四、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放弃听证;

2.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在听证举行前三日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当说明理由;

3.依法可以延期听证;

4.有权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有权在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6.有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二)义务

1.按照《听证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2.参加听证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

3.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4.遵守听证纪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会场;手机关闭或调成振动状态,严禁在会场内拨打或接听电话;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在会场抽烟、大声喧哗、鼓掌、哄闹;不得进行其它妨碍听证会场秩序的活动;

5.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后签名

五、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机关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间。

(二)参加听证时应携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有证人出席作证的,应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安全。参会人员进入会场主动测温,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全程佩戴口罩。近14天内有区外旅居史人员不得参加会议。

(五)听证会联系人王倩联系方式:18395085883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4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头条
智能机器人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