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申办指南
索引号 | 640000023/2018-35785 | 生成日期 | 2018-06-07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人事与老干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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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任务批件、确认件
一、 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由自治区各单位自行组团出访的,须先由出访人员主管部门(特指区属各厅局、地级市外办、经核准的大中型企业)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外办”)申报。如有自治区范围内有多个单位人员参加同一团组出访的,每个单位的主管部门都须向自治区外办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由上述部门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按照《关于规范因公出国文件的通知》宁外办发【2014】18号文件有关规定上报);
2、组团单位填写的出访人员名单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工作单位、职务、手机号;
3、 境外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译文件,邀请函应写明出访时间,在外天数、出访目的、人员名单及费用来源;
4、出访详细的行程,内容包括出访时间、访问城市以及参加的活动;
5、由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先行审核表,附出访费用明细;
6、申请赴境外进行技术培训的团组,须提供外国专家局的培训审核件;
7、党政机关副厅级(含各市县区党政一把手)出访需提供分管或主管领导签字;
8、根据本单位公示情况,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表》,加盖单位公章;
9、填写完整的团组出访表(表头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粘贴表、人员备案表、证件申请表。
注:1.以上第8、9项表格请在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填写;
2.区外办在材料齐全后,按程序进行审批。处级以下人员件三日完成审批。党政机关副厅级(含各市县区党政一把手)以上人员出访件三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党委、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外办出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二、 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确认件
我区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企事业单位)组团所需材料:
1、先由参团出访人员单位主管部门向区外办申报文件(按照《关于规范因公出国文件的通知》宁外办发【2014】18号文件有关规定上报);
2、由参团出访人员单位主管部门提供中央部委(企事业单位)下发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征求意见函(原件),由区外办经审核同意后,向组团单位复函,组团单位在收到复函后,向区外办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复印件)。
3、出访详细的行程,内容包括出访时间、访问城市以及参加的活动;
4、由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先行审核表,附出访费用明细;
5、申请赴境外进行技术培训的团组,须同时提供外国专家局的培训审核件(复印件)或者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和批件(复印件);
6、党政机关副厅级(含各市县区党政一把手)出访需提供分管或主管领导签字;
7、根据本单位公示情况,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表》,加盖单位公章;
8、填写完整的团组出访表(表头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粘贴表、人员备案表、证件申请表。
注:1.以上第7、8项表格请在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填写;
2.区外办在材料齐全后,按程序进行审批。处级以下人员件三日完成审批。党政机关副厅级(含各市县区党政一把手)以上人员件三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党委、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外办出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