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林业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索引号 | 640000023/2012-16913 | 生成日期 | 2012-12-28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宁夏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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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宁夏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有正式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选任科级干部应为干部身份。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也可选任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积极进取;
(三)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顾全大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具有胜任科级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 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科级职务的须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中级职称两年以上,或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的须任科员或助理工程师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选拔任用正科级干部的程序。各处(室、局、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时,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时上报职位任用方案,经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同意后,各处(室、局、单位)成立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任用方案具体负责选拔任用工作。
各处(室、局、单位)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各单位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工作程序>和<呈报和填写干部任免材料的要求>的通知》(宁林(人)发〔2012〕72号)的要求,将相关材料和拟提任干部人事档案上报人事与老干部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人事与老干部处成立考察组对拟定人选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呈报局党组研究、会议票决。
第九条 选拔任用副科级干部的程序。各处(室、局、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时,经人事与老干部处同意,成立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具体负责选拔任用工作。
各处室局(单位)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处(室、局、单位)文件下发任命,并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各单位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工作程序>和<呈报和填写干部任免材料的要求>的通知》(宁林(人)发〔2012〕72号)的要求,报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
第十条 选拔任用副科级干部实行备案制。如发现徇私舞弊,或未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制度进行选拔任用,局党组及时取消并上收相关处(室、局、单位)选拔任用副科级干部的权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公示期为7天(不含节假日及双休日)。
第十二条 机关没有内设机构的处室局,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由局党组直接进行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的相关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合格)的正式任职,不称职(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
第四章 民主推荐和公开竞聘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公开竞聘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
第十六条 会议推荐由所在单位进行组织,对拟推荐处(室、局、单位)的干部职工明确推荐条件、要求和范围,经处(室、局、单位)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参会人员进行推荐,并统计推荐结果。
第十七条 谈话推荐由所在单位进行组织,并统计推荐结果。
第十八条 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均过半数并均列推荐第一名,经会议研究,拟定考察对象;如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均未过半数,实行第二次会议差额推荐,结合谈话推荐,会议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公开竞聘的程序。各处(室、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位空缺情况,由人事与老干部处牵头,成立局干部选拔领导小组。制定公开竞聘实施方案进行公告。采取自愿报名、资历量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考察、公示等环节,确定拟定人选。由局干部选拔领导干部小组呈报局党组研究并进行票决。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特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公开竞争一般在本处室局(单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其他处室局(单位)在编人员也可参与竞争。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不按照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所做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更改会议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班子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的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超职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 公开竞聘工作由人事与老干部处全程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索取职务、职级待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其它不正当手段索取职务、职级待遇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