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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18-93432 生成日期 2018-08-30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林规20182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

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

为规范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全区林下经济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此前印发的宁林发2018〕114文件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8830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全区林下经济健康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13〕10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是指在全区范围内林下经济产出规模大、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托一定区域内的森林、林地及其生态资源,遵循可持续经营理念,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产业。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审查核实的方式,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是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评定、监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经营。经营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年以上,信誉良好。

(二)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发展思路明确,注重生态保护。

(三)特色鲜明。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

(四)品牌突出。产品有自主品牌或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集约经营。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林下种植规模500亩以上;林下培植食用菌规模20亩以上;林下养殖利用林地300亩以上,养殖禽类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或林下养殖中蜂300箱以上;林下产品采集利用林地300亩以上;森林景观利用林地200亩以上。

(六)效益明显。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促进当地生态保护与建设

(七)示范带动。基地与农户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农户30户以上,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五)林地使用经营证明。

(六)近2年依法纳税的情况证明。

(七)依法诚信经营证明。

(八)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或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经营主体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择优遴选,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审定。

第三章    

第九条   自治区林业厅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实,提出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林业厅审定。审定后的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颁发牌匾。

第十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可优先申报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审定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基地命名;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命名。

第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基地建设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负面影响事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或侵害农民利益行为;不能发挥基地对农户辐射带动作用,农户评价及满意度低;出现管理混乱,经营亏损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示范基地,取消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命名。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和经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命名;申报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管过程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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