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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山林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2-00001 生成日期 2021-12-27
发文字号 宁山林权改办发〔2021〕1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山林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

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山林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山林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202112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

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深化山林权改革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 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意见》,现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业,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新模式、新路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放活山林地经营权,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技术、人才和项目汇聚林业、扎根林业、服务林业,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发展林业的活力,切实将山林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必须守住山林地资源生态安全边界,严格林地用途判定与管制,以保障森林生态系统平衡、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基础,增值自然资源资产,厚植生态产品价值。确保林地不破坏、资源不减少,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多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实现植绿与增收“双赢”。

——坚持市场导向、多元发展。本着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要求,充分考虑不同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注重发挥政府在制度设计、资金撬动、绩效考核和营造氛围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林业建设活力。

——坚持探索创新、试点先行。鼓励试点创新政策制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基层改革积极性,支持突破现行制度框架体系下深层次瓶颈制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保障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坚持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夯实科技支撑,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的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加快培育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的多样化、多层次绿化经营主体。推进以林养林新模式,提高林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林业就地增值增效。探索以地换林新路径,引导企业植树造林、植绿增绿,实现2022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升至18%202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升至20%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以林养林”新模式

鼓励发展林下种养、林副加工、康养利用、碳汇养林等以林养林新模式,支持创建一批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国家、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山林资源要素最佳组合。支持开展林下经济特色产品推介、营销和宣传活动,打造一批有市场影响力的知名特色区域品牌。支持林下经济产品主产区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开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1.林下种养模式。允许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退耕还林地、特色经果林等林间、林下空地适度种植药材、菌菇、牧草、瓜菜、杂粮、花卉等作物,养殖家禽、特畜、蜜蜂等动物和昆虫。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确保生态系统健康的前提下,允许在林间放置移动类生产设施,可以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临时储藏室,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林副加工模式。允许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采摘非重点保护区域内天然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下蘑菇、药材、蕨菜等野生及仿野生栽培林副产品,支持发展柠条平茬、饲料加工、沙棘果加工利用、特色经济林果品深加工、果木枝丫加工利用等产业,鼓励发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林业新技术新材料转化、林产品冷链贮运等产业新业态。

3.康养利用模式。允许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退耕还林地、特色经果林地等建设森林人家、森林乡村、森林公园、科技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生态综合体,开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休闲采摘、林木资源认养、森林娱、健康养老等非木质资源经营利用新兴产业。

4.碳汇养林模式。鼓励市场主体申报碳汇造林项目,探索开展碳汇交易。引导国有林场、村集体、农户将有林地林木的碳汇指标,流转给企业、合作社、营林大户等经营主体,吸引市场主体投资开展造林管护、间伐抚育、补植补造等林业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林业碳汇交易机制与政策规定,推动我区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制定,鼓励各类主体进场交易。探索开发不同标准的碳汇产品,既满足本地碳汇指标流转交易需求,也适用国内、国际市场需求。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购买我区碳汇林,抵销其在生产经营中的碳排放。鼓励地方探索林木换购工业能耗机制,支持企业用新造林木兑换能耗指标。探索多样化碳汇交易和碳汇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主动参与我区林业建设和生态价值投资,实现以碳养林、以碳增林

(二)探索“以地换林”新路径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支持将林下种养、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经济林及林产品加工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给予适当倾斜,为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开启绿色通道。县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林下种养、森林康养、生态旅游及林产品加工设施用地项目。

5.经济林用地配置。各市县根据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除外),结合其流转土地的立地条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30-50%的土地用于发展经济林,保证经营主体能够以经济林养生态林,实现国土增绿。

6.林业生产辅助用地配置。对流转土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除外)造林的经营主体,可依据其造林的面积,就地配置一定比例的林业生产辅助用地,保障其造林后开展林木抚育、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基础设施需求。

7.建设用地配置。各市县结合每年自治区分配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承包造林或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经造林验收合格后,结合造林抚育面积和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优先配置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其生产经营需求。

8.林地定额配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从国家下达我区占用林地定额中预留10-20%定额指标,配置给流转荒山荒地造林的经营主体,保障其建设项目优先占用林地定额指标,吸引市场主体投资植树造林。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9.落实相关税费政策。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经济林产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新型经营主体从事林业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林产品加工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额核定扣除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类经营主体购置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种类范围的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可申请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森林经营抚育、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开发和林产品初加工用电、用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和用水价格。

10.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使用林权抵押贷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融资模式。对林权抵押贷款投放规模大、贷款利率低、支持企业数量多、服务先行区建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绿色信贷金额的0.3‰给予奖励。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诚信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可享受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鼓励企业、合作社、大户等经营主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林权交易,对交易量显著的市、县(区)按照履约交易额分档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奖励。将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公益林全部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范围,单位保额为1000/亩,保险费率为2‰。产权属于区、市、县(区)的公益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产权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的公益林,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10其他组织(个人)自缴10%。

1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治区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通过直接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自治区设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专项补助资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山林资源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投资的林业产业重大项目符合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支持方向的,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股份制和PPP模式投资国地绿化、荒山造林、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生态林业建设。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创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业,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实现植绿增绿护绿

三、保障措施

(一)找准抓手,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出台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成为育种育苗、国土绿化、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种养加工、仓储流通等绿色经营主体。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精密谋划、精细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部门协同支持机制,结合业务职能,强化协调配合,帮助经营主体解难纾困。要建立健全林长制,通过各级林长,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动态、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各县(市、区)设立服务协调机构,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投资指导,增强投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林业经营涉及的立项、林地、土地项目审批等事宜,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为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林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创新机制,注入活力。对市场主体利用森林、林地、林木等资源开发各类林业产业的,要依法办理准入手续,做好跟踪服务。创新主体联合机制,组织龙头企业、法人科技特派员与种植大户、家庭林场、小林农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林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委托经营等集体林经营方式创新。探索双向入股、按股分红等经营模式,支持小林农以林地、劳动力、设施等入股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公益林分级管理利用、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活化山林地经营权。各有关单位要创新市场化增信措施,提高技术装备、品种选育能力和水平,搭建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将生产商、加工商、采购商、营销商吸引到平台上,为其提供全方位市场服务。

(三)依法依规,保持定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山林地经营流转要在公平、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适度规模化经营。要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流转程序,妥善调处林权纠纷,为社会资本进山入林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深入乡镇、村组、集市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以林养林、以地换林相关政策,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到植绿增绿护绿中来。加强对投资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指导投资主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毁坏、污染林地,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促进林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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