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000023/2024-00108 生成日期 2024-04-17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拓展改革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释放林业发展活力

1.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林木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明确村域内集体林地边界范围和面积。

2.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确保集体林地应确尽确,林权类不动产证书应颁尽颁。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发包方可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在西吉县、泾源县开展延包试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或退出林地承包权。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到2025年,基本形成与我区集体林业发展相适应的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全区森林覆盖率达11.68%林地确权率达98%

3.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发证,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经营主体在流转期内按合同约定及政策规定享受有关补贴。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时,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流转双方应以公允价格转让受让林木所有权

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盘活林地林木资源

4.稳步推进林权流转。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引导农户与经营主体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占用、征用林地时,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林地林木所有者、经营者补偿。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将闲置、零散的林地适度集中、统一经营。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明确林地、林木收益归属,充分保障流转双方权益。健全完善区市县林权市场交易体系,做好林权交易服务。

5.推广多种合作经营。支持农户采取以股份合作为主的多种形式合作经营,推广家庭联合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委托经营等模式,引导就地就业农民组建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股份制合作林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在原州区马渠林场、水沟林场和泾源县沙塘林场开展国有林场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鼓励银川市等地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促进林权流转与合作经营。

6.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林业发展有机衔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设计、管护等,推广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模式,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三、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持续提高森林质量

7.优化公益林管理。依法依规保护经营利用公益林,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落实天然林、公益林并轨管理,实行公益林分区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8.完善森林经营机制。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林业生产经营、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推广森林高效经营模式,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补植补造、灌木平茬等措施,提升集体林质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不改变林地属性、林地保护等级的前提下,按照森林分类经营要求,将生态树种更新为兼具经济效益的树种。

9.推进林木采伐便民利民。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流程,对林农小额采伐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等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

四、强化政策资金扶持,推进林业产业提质增效

10.扶持壮大经济林产业。支持资源禀赋突出的县区培育发展林业产业,做优做强枸杞、苹果、红枣、红梅杏、设施果树、种苗花卉、木本粮油等林业产业。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体系,创建区域林业特色品牌。到2025年,培育国家林业产业园区2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25、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55

11.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各地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推进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全产业链发展。到2025年,培育林下经济基地53加强林业生产道路、防火、用房、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编制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规划。

五、拓展林业增值途径,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2.建立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完善自治区林业碳汇计量模型,测算并掌握全区林业碳储量和碳汇潜力,构建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标准体系,开展林业碳汇计量监测示范和应用。优化宁夏林草碳汇感知平台架构,发挥碳汇评估、计量、核算、展示等管理功能,推广数据成果应用。

13.开展林业碳汇试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碳汇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固原市开展林业碳汇试点,推进泾源县闽宁碳汇林建设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引导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

14.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完善公益林补偿政策,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结合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政策。探索建立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林业质效

15.完善绿色金融服务机制。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林业贷款速审快批绿色通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优化林权抵押流程,提高林权抵押率。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完善林业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机制。

16.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落实林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政策。扩大林权+”信用、担保、保险等抵押贷款规模,开发林权+”公益林补偿、林业碳汇预期、林业经营预期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产品。探索建立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支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对收储担保机构的林权抵押代偿给予补助。金融部门要加强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监管,完善绿色贷款统计。

17.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森林保险。规范森林保险市场秩序,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林业产业商业保险,探索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模式,丰富林业产业保险产品,提高林业产业综合保险保障水平。

七、强化林权登记监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8.加快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健全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基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和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动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对原林权登记资料进行清查整理,对资料缺失、登记错误、一地多证、已制证未发证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台账。补充补录原林权登记信息,将林权登记数据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对接,打通信息共享渠道,保障信息安全,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

19.完善地籍调查。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历史遗留问题。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因原林权登记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20.健全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常态化排查化解制度和县乡村三级联动调处机制,完善林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推动建立健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创新自治区建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各市、县(区)要强化林草工作和执法力量,提升基层专业技术水平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自治区林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总结试点经验,推广改革做法。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沟通协作。各地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图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头条
智能机器人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