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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1-00433 生成日期 2021-12-1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199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草原和湿地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工作方案

湿地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切实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强化湿地保护恢复”“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精神,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提高湿地综合效益,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筑牢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宁夏提供湿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监管、分级保护的原则,将全区所有湿地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牧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注重成效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总体目标。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法律制度完善、科技支撑有力、责任主体明确的湿地保护新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31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体系。

1.科学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全区湿地保护情况,落实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具体到湿地地块,明确保护职责。将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区纳入红线范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规划办、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改革。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深化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按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开展湿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明确湿地范围和界线,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为开展湿地保护恢复提供依据。(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规划办、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3.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各级别湿地认定标准与管理办法,定期确定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县级重要湿地名录,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并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单位配合)

4.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探索开展湿地保护管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市、县(区)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林业厅等单位配合)

5.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编制宁夏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区的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夯实保护基础。(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编办等单位配合)

6.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根据宁夏湿地调查数据,将全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区),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湿地功能和所在地的主体定位,确定各类湿地的用途,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禁止开垦、填埋、排干湿地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区域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合理设立湿地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国家或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征占湿地,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宁夏湿地保护条例》执行。(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二)健全湿地修复制度体系。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不少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湿地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和实现湿地总量平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并通过退耕还湿、退耕(养)还滩、禁牧封育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对集中连片或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单位配合)

3.提升和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功能。编制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强化落实生态补水、植被恢复、生物链修复等措施,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丰富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健康发展。(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4.开展重点河湖湿地恢复与治理。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污染清理、地形地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加强湿地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自治区林业厅牵头,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5.加强黄河和清水河湿地保护与修复。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河流及两侧滩涂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河流及两侧滩涂湿地现状详查并编制综合修复规划,提出科学保护与修复湿地的方向、目标、措施和模式,创新修复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黄河宁夏段和清水河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6.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湿地保护要与水资源统筹管理紧密结合,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与湿地用水协调统一。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定湖泊、沼泽湿地生态补水指标,完善湿地生态补水措施,加大湿地生态补水量,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牧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7.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根据国家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定期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三)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完善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开展湿地监测评价,制定湿地监测技术规程或标准,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健全宁夏全域湿地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及网络,实现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牧、气象等部门湿地资源相关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湿地生态预警监测,消除湿地生态系统退化隐患。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使监测评价体系与管理有效结合。(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宁夏气象局等单位配合)

2.强化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制定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逐级报送制度,动态跟踪和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将监测评价信息作为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的主要依据。(自治区林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等单位配合)

(四)健全和落实政策法规体系。

1.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制定《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公园管理评价制度》《湿地分级管理制度》《湿地红线管理制度》等制度办法,提高湿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自治区林业厅牵头,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单位配合)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落实力度,各市、县(区)制定《宁夏湿地保护条例》落实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五)落实强化科技支撑机制。

1.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制定湿地保护、恢复、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有序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标准化工作,提升湿地保护修复的科技支撑能力。(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质监局、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单位配合)

2.加强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湿地产业、生态补偿机制、监测评估技术、生态服务功能、生物多样性、湿地水安全、湿地植被恢复等重点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为湿地保护恢复提供科技支撑。加强对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因子进行科学分析评价,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湿地修复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林业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宁夏大学、农科院等单位配合)

3.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快湿地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引进和转化,重点推广应用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监测、湿地植被恢复、湿地污染治理、湿地动植物保护等适用技术。(自治区林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科技厅、水利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4.建立湿地专家技术咨询平台。成立湿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湿地保护管理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科学决策水平。开展湿地保护恢复技术培训,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强湿地技术人才培养。(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管护联动网络,为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配合、联动联治、联合执法,落实国家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形成湿地保护修复合力,确保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单位配合)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探索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加大自治区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各市、县(区)要加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恢复负总责,将湿地面积、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湿地健康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奖罚措施。(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统计局等单位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自治区林业厅牵头,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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