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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林草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2-00262 生成日期 2022-07-22
发文字号 宁林发〔2022〕107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宁夏生态林业基金管理站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自治区林草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区林草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林草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林草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722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林草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林草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林草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的林草资金范围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下达的各类林草工程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自治区林草资金稽查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林草资金稽查工作。重点稽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林草局)审批和下达的林草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项目预算。

第四条资金稽查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纪律和林草行业规定等,确保稽查结果合规、真实、准确。

第五条 稽查工作建立横向联动工作机制。依据稽查的工程项目,自治区林草局各项目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章稽查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稽查对象是全区实施林草工程项目的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专项检查规定,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资金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再组织进行重点稽查。

第八条稽查工作内容。主要对资金收支真实、合规情况稽查监督。内容包括资金计划申请、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绩效及其他有关情况。

(一)资金计划申请。严格按项目申报程序、内容和要求申请资金,真实完整提供项目申报资料等;

(二)任务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拨付到位。按规定要求下达上级安排的任务及投资计划;资金按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或批复、项目实施进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规定拨付和使用。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滞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资金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财务制度建立及执行、资金管理及使用、概(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管理。包括预算内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其变更审批等);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情况,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以及任务完成情况;

(五)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三章稽查程序和步骤

第九条资金稽查根据年度稽查任务工作量,组织稽查或招标第三方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稽查实行稽查组组长负责制,稽查组对提交的稽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被稽查单位配合稽查组开展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匿、伪报资料,不得阻碍稽查工作。

被稽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稽查工作程序。包括制定稽查计划、编制稽查方案、组成稽查组、稽查培训、下发稽查通知、稽查工作实施、形成稽查报告、下发整改通知、跟踪整改、稽查资料归档等。

第十二条 稽查工作主要步骤

(一)召开稽查进点会。稽查组进入被稽查单位召开会议,传达稽查要求和工作纪律听取被稽查单位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汇报。

(二)了解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单位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查询资料。查阅被稽查单位提供投资计划、资金预算文件、会计资料、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监理、检查验收等资料。

(四)实施稽查。依规对相关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进行查证,包括查阅或调取被稽查单位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以及项目管理相关资料;查证核实被稽查单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地查验工作量和计划任务完成等;做好稽查工作底稿和取证资料收集,稽查工作底稿由稽查和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取证材料复印件加盖被稽查单位公章。被稽查单位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五)稽查情况反馈。稽查工作完成,稽查组整理汇总稽查结果,向被稽查单位反馈稽查情况并交换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稽查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稽查档案是稽查工作中形成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字材料,包括稽查计划、稽查方案、稽查通知、稽查工作底稿、稽查工作报告、整改通知和被稽查单位上报的整改结果等。

稽查档案分类归档,定期向自治区林草局档案室移交。

第十四条市、县(区)林草局和单位在报送年度林草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要将当年资金稽查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写入报告。

第四章稽查整改和稽查纪律

第十五条对稽查发现的问题,会同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向自治区林草局党组报告。根据审定的稽查报告和提出的整改要求,向有关市、县(区)林草局和稽查单位下发稽查通报或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被稽查单位严格按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落实,按要求向自治区林草局报送整改结果。对整改结果实行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对稽查发现违反项目资金管理,未按要求整改,自治区林草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并将结果纳入市、县(区)和单位年度效能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稽查组在稽查工作中,不得参与、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生产经营和项目管理等活动。稽查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规定;稽查人员对被稽查单位的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

第十九条稽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宁林(办)发〔200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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