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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索引号 640000023/2021-00485 生成日期 2021-12-30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保护处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二20211230日 )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X202112040027

1.宁夏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拒不执行2017年中央环保第八巡视组反馈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意见,因担心问责,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对苏峪口滑雪场采取关停,导致滑雪场濒临破产。2.滑雪场20203月对宁夏贺兰山管理局提请诉讼,要求撤销未被法律事实认证的责令通知,取得胜诉,但是宁夏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以各种理由,采取封路、堵车,放水、破坏设备、扣押造雪机各种粗暴方式阻止滑雪场复工复产。3.宁夏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以各种理由推辞给贺兰山森林公园办理相关林地手续,存在行政不作为。诉求:请贺兰山管理局严格执行诉讼判决的内容,有序恢复经营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

贺兰县

生态

(一)关于“贺兰山管理局拒不执行2017年中央环保第八巡查组反馈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意见,因担心问责,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对苏峪口滑雪场采取关停,导致滑雪场濒临破产”问题的核实情况。经核实,201762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61号),将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列为整治点位,苏峪口滑雪场位于苏峪口森林公园内,一并进行环境整治。20171111日,“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第八巡查工作组对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巡查,在反馈会上指出:滑雪场无相关审批手续,要求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局等主管部门协调出台统一的处理方案。2017112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巡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宁环督办发〔20171号)要求,对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并做好生态修复。20199月,国家审计署派出审计组对自治区2019年第三季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时指出,滑雪场无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要求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内的商业开发项目。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贺兰山管理局”)严格落实保护区环境整治、国家和自治区“绿盾2017”行动及审计署反馈整改要求,分别向森林公园、滑雪场公司印发加快“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进度的文件,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完善相关手续。2017年至2019年,贺兰山管理局多次约谈滑雪场公司和森林公园,沟通协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并要求其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完善审批手续,明确告知其完善审批手续程序及维权方式。同时,积极与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多方寻求妥善解决滑雪场问题途径。2019年以来,贺兰山管理局加强管控,滑雪场公司停止了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经营活动,该区域植被得以自然修复,生态环境状况逐步改善。滑雪场公司在保护区开展经营活动,应主动办理环评、林地、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但至今未办理任何手续。贺兰山管理局依法依规管理,并不存在“一刀切”的情况。(二)关于“滑雪场20203月对宁夏贺兰山管理局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未被法律事实认定的责令通知,取得胜诉,但宁夏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以各种理由,采取封路、堵车、放水、破坏设备、扣押造雪机各种粗暴方式阻止滑雪场复工复产”问题的核实情况。为落实保护区环境整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绿盾2017”专项行动整改要求,推进整治工作,2019916日,贺兰山管理局向滑雪场公司下发了《关于停止苏峪口滑雪场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整改工作;1012日印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滑雪场擅自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生态环境整治,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020318日,滑雪场公司不服贺兰山管理局《关于停止苏峪口滑雪场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2份文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万元。20201016日,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以上两份文书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了滑雪场公司要求贺兰山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的诉讼。未裁定滑雪场公司在无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可继续经营事宜。法院认为,贺兰山管理局具有依法行使对保护区范围内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权。20211113日以来,滑雪场在未取得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进入保护区强行施工作业,利用装载机推铲林地实施人工造雪,贺兰山管理局多次制止违法行为,但滑雪场公司拒不配合,并聚众冲击贺兰山管理局苏峪口管理站办公场所,围攻殴打执法人员。20211120日,贺兰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滑雪场公司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130日,滑雪场公司又强行人工造雪,贺兰山管理局组织人员对作业区域依法实施管控时,该公司拒不服从管理、拒绝配合林业行政执法,纠集人员围攻、辱骂、威胁、殴打执法和管理人员,聚众冲击苏峪口管理站办公场所,致使3名执法和管理人员受伤,其中1名住院治疗。2021122日,贺兰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在对滑雪场公司涉案造雪机械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时,滑雪场公司负责人纠集人员拒不配合,围攻、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再次造成1人受伤住院。125日,该公司私自利用贺兰山管理局登记保存的涉案造雪机再次实施人工造雪行为,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对于滑雪场公司的涉嫌刑事犯罪,贺兰山管理局向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移交破坏自然保护地案件;涉及人员受伤的治安案件已向贺兰县公安局洪广镇派出所报案;对未办理规划、土地审批手续事宜,已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移交了案件线索。目前,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已对移交的案件受案初查,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启动“重大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会商机制”;贺兰县公安局洪广镇派出所已对相关治安案件立案查处;滑雪场已停止施工活动,相关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滑雪场是商业开发项目,滑雪场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林地、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进入保护区强行施工作业,利用装载机推铲林地实施人工造雪开展经营活动,属违法违规行为,并非“复工复产”。贺兰山管理局按照法定职责对保护区内有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不存在用不正当手段阻止该公司“复工复产”的情况。(三)关于“宁夏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以各种理由推辞给贺兰山森林公园办理相关林地手续,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的核实情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滑雪场公司在保护区内占用林地建设滑雪场商业开发项目,应由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20162月,原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剑行动”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要求,“绿剑行动”整改验收未达标前,暂停对贺兰山等30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审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需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具备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等合规文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保护区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批许可手续,在2016年原国家林业局开展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剑行动”监督检查工作期间暂停,直至20207月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剑行动”整改通过国家林草局验收并销号。之后,滑雪场公司没有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理准入保护区审查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批复的规定所需材料。贺兰山管理局按照法定职责对保护区内有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处置遗留问题,不存在“以各种理由推辞给贺兰山森林公园办理相关林地手续,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不属实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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