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23/2019-00463 | 生成日期 | 2019-09-17 |
发文字号 | 宁林办发【2019】3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4号)精神,进一步将我局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建立健全文件公开的源头管理机制。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局办公室审查;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林草局名义拟发的文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局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林草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并将解读材料同步上传宁夏林业网。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林草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处(室)、直属单位应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鼓励以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解读材料应包含局领导带头解读内容和意见征集情况。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林业草原局网站和媒体发布。
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提交局务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牵头处(室)、单位应在决策前通过宁夏林业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牵头处(室)、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处(室)、单位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局办公室将按照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对公文进行严格审核。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公文存在以下报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情形,局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或要求限时补齐报送。
(一)未标注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
(二)属政策文件,未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三)报送上级部门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未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四)上报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方案未提出关于会议公开的相关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