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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林地上树木采伐相关事宜的复函

索引号 640000023/2023-00088 生成日期 2023-03-27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3〕149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关于非林地上树木采伐相关事宜的复函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非林地上树木采伐相关事宜的请示》(贺自然资发〔2023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属于《森林法》所规定的凭证采伐的林木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文件对农田防护林管护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建后管护;对于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支持各地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有序开展防护林采伐更新,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请按照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好农田防护林的管理工作。

    特此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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