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33项、38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索引号 | 640000023/2019-00005 | 生成日期 | 2019-01-04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贺兰山整治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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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宁环督改宗〔2018〕7号)要求,现将我局承担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33项、38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33项整改情况
整改任务: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33项指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目前存在采砂、洗煤、旅游、风电等开发活动点,且都未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区确界后违规新建或续建。其中,贺兰山保护区有人类活动点120处,其中核心区28处,缓冲区15处。
牵头单位: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管单位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各有关市、县(区)政府,农垦集团等有关企业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完成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和生态恢复。
整改完成情况:中央第八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整治任务是120处,环境保护部约谈时指出保护区的环境整治任务为138处。经反复核查梳理,整治任务总数达到169处。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169处人类活动点全部列入整治范围。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进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昼夜兼程、协同作战、全力攻坚。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工作方案》为统揽,先后出台了财力保障、两权价款和保证金退还、阶段性验收要求、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等方面8项配套政策,形成了“1+8”政策体系。自治区财政已下达14亿元专项整治资金支持贺兰山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自治区人社厅按有关政策妥善安置涉及的44家企业3988名职工;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主动出击、铁面查处,重拳打击贺兰山保护区内破坏林地、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有力遏制震慑作用。截至2018年底,贺兰山保护区内169处整治点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和生态修复任务。
整改验收情况:经县级自查初验、市级复验,并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6轮自治区级阶段性验收,169处整治点已全部通过阶段性验收。
二、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38项整改情况
整改任务: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38项指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86家采矿企业中,81家为露天开采,大面积破坏地表植被,……生态恢复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完成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86家采矿企业的关停退出、清理整治和生态恢复。
整改完成情况:我局积极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以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组织自然资源、环保、水利、宁夏大学、自治区农林科学院等部门专家分6轮对86家采矿企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进行了阶段性验收。截至2018年底,贺兰山保护区内86家采矿企业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和生态修复任务。
整改验收情况:经县级自查初验、市级复验,并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的自治区级阶段性验收,86家采矿企业已全部通过阶段性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1月4日至1月10日(周末除外)。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联系电话:0951-6836767(传真)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60号618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