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23/2019-00469 | 生成日期 | 2019-09-17 |
发文字号 | 宁林办发[2019]3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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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文公开标注属性制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舆情回应制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自治区保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它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制作、获取、记录政务信息的处室、直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局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
(三)局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在公开前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局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和“不予公开”意见,对“不予公开”的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公文等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可以部分公开的,可予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自治区林草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文公开标注属性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根据《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文;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处理单上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不予公开的由起草处室、单位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
(二)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准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拟稿”处填写选项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拟文单位将该公文通过政务公开网对外公开。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各处室、单位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局办公室。
第七条 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第八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务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林业草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舆情回应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协作配合,对涉及林业和草原的政务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林业和草原政务舆情及时进行回复。
第三条 建立林业和草原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机制,由专人负责对涉及林业和草原政务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政务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四条 按照涉及林业和草原政务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及林业和草原政务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第五条 按照职能分工,政务舆情对口的处室、直属单位,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及林业和草原政务舆情报告局办公室,依照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应对和回应。
第六条 一般等级的政务舆情,由局办公室、科技场站处、资源法规处等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提出意见,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适时、规范地在宁夏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对较大以上等级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七条 林业和草原政务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第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业和草原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本局在作出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林业和草原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面向社会或在本局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林业和草原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区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当预公开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宁夏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
(三)我局内部政务公开栏;
(四)书面征求意见;
(五)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我局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按照职能分工,由预公开事项对应的处室、直属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预公开后,向局办公室备案或定期通报有关数据。
第六条 采取设立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密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预公开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
定期审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处室、直属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二、按照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重点内容,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动态更新。
三、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建立政务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四、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开展。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
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纳入局机关行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评议对象:本局和各处室、直属单位。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公众问卷评议。将政务公开情况作为专项内容纳入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发放调查问卷,同步进行问卷评议。
(二)公众网上评议。在宁夏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开设网上评议平台,由公众在网上公开评议。
(三)特邀代表评议。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明确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专人负责。
(二)公开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处室(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公开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是否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五)公开效果。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方案由局办公室会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评议通知或在宁夏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登载评议公示;
(二)编制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八条 对评议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所涉处室和直属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新闻发布会、评议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公布。
第九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评议结果作为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计分的主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