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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具体措施》等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0-00351 生成日期 2020-11-14
发文字号 宁林党发[2020]69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具体措施文件通知

 

直属各党委、总支、支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具体措施《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          

                       202010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

新作为具体措施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党委《关于激励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响应“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伟大号召 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方案》在林草系统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广大林草干部干事创业激情,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依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和林草系统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意见,结合林草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条  树立担当作为鲜明导向。林草改革发展中坚持事业为上、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在推进重点工作中特别有办法、生态保护中特别有成效、服务基层中特别有威信的干部林草一线平凡岗位埋头苦干、不计得失的干部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优先提拔重用或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推荐。

第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每年针对不同专业领域组织开展干部素质能力提升专题示范班重点加强政策理论和理想信念教育,以及国土绿化生态保护、林草产业发展专业能力精准培训。5年没有参加自治区党校培训的处级领导干部重点安排到各级党校培训;对在重要岗位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结合工作需要,实行点名调训。

第三条  注重选拔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从事专业岗位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各项待遇及学费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 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执行。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员,采取任职、挂职等形式,安排到重工作急难险重任务岗位培养锻炼。对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专业对口、单位紧缺,并在专业领域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优先提拔担任相应职级层次的职务。

  鼓励年轻干部参与学习锻炼。每年从局机关选派一定数量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任职科级干部、后备干部或35周岁以下年轻干部,到自治区政务服务窗口、有关厅局、科研院所相应专业岗位进行学习锻炼,直属保护区管理局(场、站)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直属单位选派一定数量入职时间不足5年的年轻干部局机关处室进行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实践锻炼和跟班学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经综合考核政治可靠、业绩突出、群众认可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可优先晋升职务或职称有针对性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脱贫攻坚一线挂职锻炼,驻村干部在驻村工作期间工作表现作为评评优、提拔使用、职称评聘、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对在扶贫一线埋头干事、群众口碑好的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条  激励年龄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对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近五考核评定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仍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踏实干事、群众公认且符合任职条件的,经所在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申报,在职数限额内晋升职级岗位近五年考核3次以上“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晋升职级岗位

   拓宽干部交流渠道。在现有政策许可的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双向交流任职和单位内部轮岗交流力度,对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轮岗交流,满10年的必须轮岗交流,让干部在不同岗位接受锻炼。注重从事业单位优秀干部中选拔领导干部,对机关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人员,根据自治区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可通过组织考察推荐、采取调任的方式到机关任职,拓宽事业单位优秀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机关的渠道,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七条  健全表彰奖励机制。林草改革工作中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当年年度考核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在完成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奖励表扬的人员,可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奖励规定给予记功嘉奖,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使用或向自治区党组织部提名推荐。有政策规定兑现先进个人奖金。

第八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处室单位,其干部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依具体情况在总体限额内适当提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均为“优”等次或连续五年累计3次以上“优秀”等次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用足用好关心关爱干部保障政策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党组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及时倾听党员干部职工诉求理顺工作情绪,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落实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对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者身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干部职工,各级党组织要在精神上关心关怀物质上及时给予慰问补助。要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员干部干事创业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一步保护和激发自治区林草系统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营造“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的良好氛围,有效推动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依据自治区党委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林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应当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做到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激励担当、包容失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三条  在林草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党员干部个人因干事创业出现失误或错误,综合考量以下情形,可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的;

(二)符合贯彻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决策部署的;

(三)为保障重点生态建设项目进度和重要工作推进的;(四)推动林草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的;

(五)经过集体决策并有书证和证人证言的;

(六)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七)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挽回损失的;

(八)经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研判,认为应当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

(九)其他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条  工作中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免于责任追究:

(一)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问责情形的;

(二)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三)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

(五)工作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严重阻碍林草事业改革发展的;

(七)其它不得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容错纠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党员干部个人因干事创业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由所在处室(单位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核实。根据具体问题属性,问责实施主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问责实施主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处室(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对确定容错纠错党员干部驻厅纪检监察组、局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函询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  党员干部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处室(单位)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问责实施主体要责成相关处室(单位)进行针对性分析研究,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八条  经确定容错纠错党员干部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

(一)在单位年度效能目标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

)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晋升等廉洁自律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在优评先中不受影响;

)确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按规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其它免责的情形。

第九条  容错纠错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必须讲原则、守纪律、有底线,认定容错纠错要严格程序,从严把握,防止滥用,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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