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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软件正版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0-00355 生成日期 2020-10-28
发文字号 宁林办发[2020]5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软件正版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党政机关履行版权保护责任,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示范引领林草系统推进正版化工作,不断完善工作长效机制,根据自治区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宁正版办发〔20203号)要求现将新修订的《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办法》《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使用制度》《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资产管理规定》《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办法

      2.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使用制度

      3.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资产管理规定

      4.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1120日                        


 

附件:1

 

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和草原局各部门(单位)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规范软件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机关各处软件需要情况进行摸查,提报采购计划;局科技处负责软件采购计划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并筹措软件采购经费。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正版采购计划上报和采购实施,软件采购经费自筹。各部门(单位)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采购计划。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使用制度

 

计算机软件是国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应将正版软件管理纳入单位的管理体系,根据部门办公需要配备相应正版软件。为确保正版软件使用的完整性、高效性以及连贯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林业和草原局各部门(单位)所有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正版软件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正版软件资产明细台账,作好相关领用登记记录。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需要采购(升级)正版软件的,需以《申购单》的形式报正版软件管理部门。机关各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办公室,经费由局科技处筹措;直属各单位正版软件采购经费由各单位自筹。

第四条 正版软件使用由专人管理登记,领用者需妥善保管软件安装盘、密码锁、说明书及其它相关文件,不得丢失,并对软件所牵涉的秘密数据保密。

第五条 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组织、安排特殊软件的使用培训。若因软件操作不当,造成数据错误,且影响较大,由软件使用者承担后果。在使用过程中,凡涉及保密文件,不得外传,若出现泄漏,将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若因工作需要或调岗的,需将本人使用的软件连同文件一并交接收者,并书面通知软件使用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作相关登记;若未进行转交者,将视情形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和草原局各部门(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版权局软件正版化工作部署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林业和草原局各部门(单位)所有使用办公电脑的工作人员。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局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场站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负责宣传信息的同志兼任,成员单位为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成员单位需指定1名干部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各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须按照《宁夏林业和草原局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办法》和《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软件使用制度》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若正版软件发生异常问题,须报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处理。自行卸载的,由相关人员承担重装软件的所有费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将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进行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七条 对确实无法正常使用的软件,应由使用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第八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

(四)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每年结合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年底前将形成的书面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采购

第十一条 更新、购置软件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部门(单位)应在全面掌握本单位软件资产情况、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基础上,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会同财务人员细化软件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经费预算,并根据预算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的正版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软件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软件资产台账管理项目包括计算机安装软件管理登记表、计算机软件使用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计算机安装软件管理登记表。内容包括:处名称、使用人姓名、资产编号、计算机编号、计算机类别、计算机品牌、计算机IP地址、现在使用及预装软件的名称、版本和ID号、杀毒软件名称及版本、计算机使用人员签字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签订规范有效的计算机软件协议书。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价格、安装日期及赔偿标准等。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对单位有关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安排专人专柜妥善保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软件正版化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长效机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版权局关于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业和草原局各部门(单位)所有使用办公电脑的工作人员。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把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综合效能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建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上机勘验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主管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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