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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索引号 | 640000023/2020-00060 | 生成日期 | 2020-01-08 |
发文字号 | (宁)引种〔2020〕第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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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宁)引种〔202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宁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现将符合宁夏引种备案要求的“鲁柽1号”中国柽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鲁柽1号”中国柽柳可在我区林业生产中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严格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引种备案良种被原审定机关撤销审定的,备案自动撤销。
引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引种备案区域推广,认真做好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告知工作,并对备案良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备案良种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备案良种的质量和真实性,对备案良种进行跟踪评估,对不适宜本区域种植的备案良种应及时上报,确保我区林业生产用种安全。
特此公告。
附件:林木良种引种备案名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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