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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建设沙坡头区自流灌区未入户自来水改造工程的批复

索引号 640000023/2020-00131 生成日期 2020-02-18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0]22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保护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建设沙坡头区自流灌区未入户自来水改造工程的批复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在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沙坡头区自流灌区未入户自来水改造工程的请示》(卫沙水发2019202号)及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及专家评审意见,参照《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沙坡头区自流灌区未入户自来水改造工程项目在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建设,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9.6892公顷,全部为临时用地。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降低对植被及保护对象的影响完工后严格依据植被恢复方案对植被进行恢复。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宁夏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协议,并会同中卫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监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确保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四、此批复仅对沙坡头区自流灌区未入户自来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有效,如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报批。

五、中卫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项目在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2年,时间从下达之日起算,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217日                 

 

   抄送:中卫市、沙坡头区市人民政府,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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