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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23/2021-00353 | 生成日期 | 2021-08-31 |
发文字号 | 宁林发〔2021〕105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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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第三批
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宁林规发〔2019〕1号)等相关规定,认定红寺堡区小甜水河、同心县清水河豫海湖2处湿地为第三批自治区重要湿地,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等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范管理,加大湿地保护管理力度,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平衡,确保我区湿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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