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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1-00353 生成日期 2021-08-31
发文字号 宁林发〔2021〕105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第三批

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宁林规发〔20191号)等相关规定,认定红寺堡区小甜水河、同心县清水河豫海湖2处湿地为第三批自治区重要湿地,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等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范管理,加大湿地保护管理力度,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平衡,确保我区湿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8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                                                                                        

序号

湿地

名称

行政

区域

四至

范围

面积(公顷)

湿地

类型

保护

方式

保护管理

总面积

其中湿地面积

保护管

理机构

责任主体

1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小甜水河自治区重要湿地

红寺堡区

北至柳城公路和孙家滩、东至苦水河、西至红寺堡镇兴盛村、南至红寺堡扬黄灌区。

456.30

211.26

河流湿地

沼泽湿地

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

红寺堡区

人民政府

2

宁夏吴忠市同心县清水河豫海湖自治区重要湿地

同心县

北至永安西路,东至红军路,南至344国道,西至344国道。

476.92

476.92

河流湿地

人工湿地

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

同心县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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