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2023-01132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发文字号 | 宁林发〔2023〕22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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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我区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计划提前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计划30467万元(详见附件1),其中:天保社会保险补助6511.6万元、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4202.4万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3916万元、湿地保护修复补助6634万元、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1749万元、生态护林员补助7454万元。
二、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部门及局直属单位要加强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管理,强化措施,统筹安排,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我局审核备案(局直属单位报局里审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按中央确定后的脱贫摘帽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要求执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成效,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
三、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各地要做好项目政策宣传和公示公告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将项目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准确及时反馈我局,并于2024年12月底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报送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计划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认真落实完成好项目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任务。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2025年3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 2024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将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和下年度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计划表
1-1.提前下达2024年天保社会保险补助项目计划表
1-2.提前下达2024年国有林管护补助项目计划表
1-3.提前下达 2024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项目计划表
1-4.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计划表
1-5.提前下达2024年湿地保护修复补助项目计划表
1-6.提前下达2024年生态护林员补助项目计划表
2.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附件2-1.2.3.4.5.6)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叶瑛瑛,0951-6836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