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23/2024-00282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发文字号 | 宁林发〔2024〕96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4〕29号)有关要求,经2024年第11次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我区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我区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801万元,其中:森林防火补助126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112万元、草原有害生物防治72万元、林木良种培育补助174万元、草种繁育补助42万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200万元、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补助75万元(详见附件1)。
二、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管理,强化措施,统筹安排,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我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按中央确定后的脱贫摘帽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要求执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成效,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
三、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1〕14号)规定,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确保本年内完成目标任务和资金支出。同时,各地要做好项目政策宣传和公示公告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于2024年12月底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报送本年度项目实施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计划和绩效目标,认真落实完成好项目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任务。市、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2025年3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将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和下年度中央林业草原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计划表
1-1.2024年森林防火补助项目第二批计划表
1-2.2024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第二批计划表
1-3.2024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项目第二批计划表
1-4.2024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第二批计划表
1-5.2024年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项目第二批计划表
1-6.2024年草种繁育项目第二批计划表
1-7.2024年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补助项
目计划表
2.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表
(附件2-1.2.3.4.5.6.7)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