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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23/2019-00247 | 生成日期 | 2019-06-26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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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全面落实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区疫情防治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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