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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0-00190 生成日期 2020-05-14
发文字号 宁林发[2020]73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种苗生产和供应的通知》(办场字〔202010号)以及《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场综函〔20201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种苗质量管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全区林业生态建设用苗用种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检对象

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辖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自查工作,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抽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开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国有林场和单位、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和苗木生产经营户及在涉及种苗跨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

、工作任务

(一)检查范围。

1.造林单位使用的种子和苗木。重点检查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开展绿化造林使用的种子和苗木

2.享受林木良种补贴的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苗木、种子及穗条。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生产经营林木种子公司(专业合作社、个体)

4.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中标苗木生产单位、造林工程中标单位的调苗苗圃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公司(专业合作社、个体)。

(二)检查方式

1.市县级自查: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辖区内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以及生产经营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及个体进行全面执法和检查。确保用于林业重点工程、经济林发展的林木种子和苗木受检率达到100%

2.自治区级抽查:以市、县(区)为受检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种子和苗木质量及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进行抽查

(三)抽样、检验、分级依据

1.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

2.检测依据。《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采种技术》(GB/T11619-1996)、《林木种子贮藏》(GB/T10016-1988)、《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林木种子质量分级》(DB64/T 1182-2016)、《主要林木种子检验规程》(DB64/T 1181-201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1985)、《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2013)、《宁夏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64/T 423-201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良种审定公告。没有标准的,以造林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为准。

(四)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

1.检查内容。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执行情况。对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查处无证和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计划、苗木生产档案表、苗木生产日志、苗木抽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表、苗木经营日志、苗木出圃质量合格证、苗木出(入)圃记录表、苗木使用档案表、苗木质量检验证书、造林作业设计、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种子生产档案表、种子生产日志、采种公告、采种登记表、种子入库验收报告单、种子入库贮藏作业表、种子净度分析记录表、种子发芽测定记录表、含水量测定记录表、种批质量检验证书、种子质量合格证、库存种子批号明细账、种子贮藏期间品质变化情况表、库存种子增加量报告、库存种子数量变化情况半年报表、库存树种明细表、种子出(入)库记录表、种子(穗条)经营日志、种子使用档案、穗条生产档案表、穗条(出)入圃记录表、检疫证书、标签(苗木、种子、穗条)、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及授权证明等,种苗标准、落实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有自产种子的市、县(区),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种子法》的规定划定采种林,并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要有公布的文字材料。

4)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要明确种子来源及产地,防止种源不清和非适生区的林木种子用于林业生产,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苗行为。

5)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按林木种子、苗木检测项目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评定林木种子和苗木质量。

6)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要进行质量自检,要有自检原始记录,同时要具有苗木出圃质量合格证、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或种批质量检验证书。

7)造林作业设计中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造林作业设计中对种苗遗传品质(包括良种、种子产地、品种等)和播种品质提出要求,对种苗质量和良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苗木假植情况。在造林季节,对未及时栽植的造林苗木要进行假植,在假植时要规范不同树种、不同规格苗木的假植深度、覆土厚度等,并采取相应的遮荫措施。

9)种苗检疫情况。种苗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如为异地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

2.检测项目

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苗木:综合控制条件、苗高、冠幅、地径、胸径、根系(土球)、分枝

、进度安排

(一)市、县(区)自查阶段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辖区林木种子和苗木生产、经营和造林用种苗单位进行执法和质量检查,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执法及质量抽查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抽查程序和方法,逐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项工作于 20201月至6月中旬进行。

(二)汇总上报阶段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执法和质量检查情况,编写自查报告并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06月底前完成。

(三)自治区抽查考核阶段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组成抽查考核小组于20205中旬10完成全区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抽查,抽查情况将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本次检查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组织执法和质量检查组,对各市直单位及(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执法及造林和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检测进行全面检查和现场抽查,并现场出具《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在造林现地检查时,对未按造林作业设计使用种苗或良种,或使用不合格、无证无签苗木的,不予验收,将不兑现造林和产业补助资金。使用林木良种补贴项目的单位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问题,将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将在全区进行通报并纳入各市、县(区)年终林业工作考核内容,作为今后安排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严格执法,有序推进。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等各项规定,加大林木种苗执法力度,规范林木种苗执法行为,把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林木种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无证经营和假冒伪劣林木种苗专项整治活动,查处无证经营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制止假冒伪劣种苗蔓延势头。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抽查中,如果发现有案不管、有案不立、推诿责任的单位,将在全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精心组织,常态化管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实行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领导落实任务,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木种苗执法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备执法和管理人员,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程序,防止在种苗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确保我区林业生态工程和造林绿化项目中林木种苗质量。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请于2020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及有关结果表格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至1037072010@qq.com

联系人:宁夏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牛锦凤    陈卫宁

电话:0951-6836710       0951-6836791 传真

 

附件:1.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表

2.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

3.林木种子被抽查单位情况表

4.苗木被抽查单位情况表

5.各市、县(区)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6.各市、县(区)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7.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

8.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

9.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

10.苗木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

11.林木种子抽样单

12.苗木抽样单

13.苗木调查记录表

14.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总结报告格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5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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