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23/2022-00305 | 生成日期 | 2022-08-11 |
发文字号 | 宁林草许准临〔2022〕17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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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96.0839公顷(1441.26亩)国有草原,用于湾岔沟煤矿开采项目新增排土场。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上,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加强环境保护,防止项目建设造成周边草原生态环境破坏污染。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地点、面积、四至和要求使用草原,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禁随意改变草原用途和超审批范围使用草原。
四、你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项目施工结束后,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及时恢复草原植被。
五、临时占用草原期届满后未及时恢复草原植被,你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植被恢复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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