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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索引号 640000023/2022-00429 生成日期 2022-09-14
发文字号 宁林资许准〔2022〕30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彭阳县水务局

《关于彭阳县北部调水工程使用林地的请示》(彭林草发〔202281)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914日,经自治区林草局第15次林地审批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1. 同意彭阳县北部调水工程(项目代码:2204-640425-19-01-573384)使用彭阳县林地0.4044公顷。其中,草庙乡新洼村集体林地0.1235公顷,草庙乡张街村集体林地0.0027公顷,草庙乡曹川村集体林地0.0964公顷,白阳镇陡坡村集体林地0.0374公顷,白阳镇崾岘村集体林地0.1387公顷,白阳镇玉洼村集体林地0.0027公顷,白阳镇中庄村集体林地0.0030公顷。

  2. 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3. 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4. 彭阳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对该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

  5. 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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