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

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索引号 640000023/2024-00111 生成日期 2024-05-27
发文字号 宁林草许准〔2024〕358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公司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永久使用位于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0.0045公顷(折合0.07亩)集体草原,用于国网宁夏中卫供电公司110kV七营线55#-70#段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522-04-02-502580)建设塔基。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地点、面积和四至,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审批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范围使用草原。

四、该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1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该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5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头条
智能机器人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