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索引号 | 640000023/2024-00111 | 生成日期 | 2024-05-27 |
发文字号 | 宁林草许准〔2024〕358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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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永久使用位于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0.0045公顷(折合0.07亩)集体草原,用于国网宁夏中卫供电公司110kV七营Ⅰ线55#-70#段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522-04-02-502580)建设塔基。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地点、面积和四至,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审批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范围使用草原。
四、该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1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该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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