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索引号 | 640000023/2024-00202 | 生成日期 | 2024-08-22 |
发文字号 | 宁林资许准〔2024〕332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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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盐池县王乐井乡人民政府:
《盐池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盐池县王乐井乡曾记畔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请示》(盐林草发〔2024〕107号)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8月22日,经自治区林草局第12次林地审批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盐池县王乐井乡曾记畔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7-640323-17-01-268383)使用盐池县王乐井乡曾记畔村集体林地0.0864公顷。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盐池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对该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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