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索引号 | 640000023/2024-00216 | 生成日期 | 2024-09-25 |
发文字号 | 宁林草许准〔2024〕738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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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你局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9月22日经自治区林草局9月第二次草原征占用复核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永久使用位于中宁县恩和镇0.4580公顷(折合6.87亩)国有草原,用于中宁县2021年恩和镇恩和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宁农(批)发〔2021〕11号)建设蓄水池、泵房。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地点、面积和四至,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审批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范围使用草原。
四、该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1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该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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