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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索引号 640000023/2024-00216 生成日期 2024-09-25
发文字号 宁林草许准〔2024〕738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922日经自治区林草局9月第次草原征占用复核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永久使用位于中宁县恩和镇0.4580公顷(折合6.87亩)国有,用于中宁县2021年恩和镇恩和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宁农(批)202111)建设蓄水池、泵房。

二、你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

三、你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地点、面积和四至,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审批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范围使用草原。

四、该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1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该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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