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23/2025-00097 | 生成日期 | 2025-01-22 |
发文字号 | 宁林草许准临〔2025〕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草原湿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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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1月22日经自治区林草局2025年第1次草原征占用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中卫市25.8609公顷(折合 387.92亩)国有草原,其中沙坡头区香山乡国有草原4.5257公顷(折合67.89亩),常乐镇国有草原13.5023公顷(折合202.54亩),永康镇国有草原7.8129公顷(折合117.19亩),常乐镇罗泉村集体草原0.0200 公顷(折合0.30亩),用于白银~天都山第三回75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402-640502-60-01-231084)建设输电塔基临时施工区、临时道路。临时施工期不得超过2年。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地点、面积和四至,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审批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范围使用草原。
四、你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项目施工结束后,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及时恢复草原植被。
五、临时占用草原期届满后未及时恢复草原植被,你公司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植被恢复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