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 索引号 | 640000023/2025-00249 | 生成日期 | 2025-03-20 |
| 发文字号 | 宁林草许准〔2025〕18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草原和湿地管理处 |
|---|
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平罗县姚伏镇沈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单位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3月20日经自治区林草局2025年第6次草原征占用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永久使用平罗县姚伏镇沈渠村2.2768公顷(折合34.15亩)集体草原,用于平罗县姚伏镇沈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项目(项目代码:2502-640221-20-01-629613)建设粮食晒场与秸秆堆放场,粮食堆放棚,机械棚,库房,场地围墙及其他辅助设施。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地点、面积和四至,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审批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范围使用草原。
四、该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该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