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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40000023/2021-00455 生成日期 2021-03-12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1〕73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林长制办公室


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功能,靠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构建各级党政领导担任林长、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任务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森林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及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一、十二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统领,以严格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稳定为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建立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走出一条林草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构筑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新宁夏。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林业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有机统一。

——坚持目标导向、因地制宜。厘清不同区域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短板弱项,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

——坚持全域覆盖、精准监控。充分发挥各级林长统筹协调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配强一长两员队伍。建立林草资源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形成以森林草原小班为基本单元、覆盖全区的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处置有序的监管体系。

——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职责,统筹各方力量,落实工作措施,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行林长制改革,构建统筹在区、组织在市、责任在县、运行在乡、管理在村的森林草原资源管理新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体系,推进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1年底,建立起覆盖区、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组织体系,形成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有序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

202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森林蓄积量达到1195万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基本草原面积稳定在2600万亩。实现森林面积、蓄积量、草原质量和综合效益持续增长的四增目标,森林草原火灾、有害生物、资源破坏和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的四控举措全面落地见效。

(四)组织体系

1.设立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林长。

自治区级林长设置。自治区级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由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原则按照所辖地级市基数对应设置。

市级林长设置。市级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市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市级林长原则按照所辖县(市、区)基数对应设置。

县级林长设置。县(市、区)级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县(市、区)级林长原则按照所辖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基数对应设置。

乡级林长设置。乡(镇、街道)级设置林长、副林长,林长由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由政府、人大(街道)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级林长原则按照所辖行政村基数对应设置。

村级林长设置。村(社区)级设置林长和副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林长,村(社区)主任担任副林长。

2.自然保护地林长设置。自然保护地设置林长和副林长,按属地关系,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林长。跨县级行政区的由所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林长,跨市级行政区的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林长。各自然保护地行政负责人担任副林长。

3.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各级林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林长制重大决策、重点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相关负责同志和林长制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林长会议由总林长或委托副总林长召集,每年原则召开不少于1次。

4.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区市县三级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在总林长领导下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自治区级林长制协作部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政研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厅、统计局、气象局及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协作单位各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为协作组成员,1名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

市、县两级参照自治区级明确协作单位。

5.设立林长办公室。县级以上设立林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的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采用专兼职结合方式,充实和加强林长办公室工作力量。

自治区林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6.建立林长制考核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全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目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区各县(市、区)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指标进行评估,林长办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进行考核,确保林长制工作达标达效。

(五)工作职责

1.林长职责

自治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区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自治区级林长负责督促责任区内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督促指导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协调解决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监督本级协作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职尽责。

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级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督促指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查处重大案件。

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完成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坚持依法治林,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资源管理组织体系,对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县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并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督促责任区做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工作,及时组织查处责任区内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调解山林权属争议,维护林地承包者和经营者权益。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乡级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

村级林长、副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责监管员、护林员(草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

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2.职责区域。自治区级林长职责区域以市(包括宁东基地管委会)和跨市域的自然保护地为单位。自治区党委常委、银川市委书记责任区域为银川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固原市委书记(如未兼任由分管农林工作常委)责任区域为固原市,自治区政府领导、宁东基地党工委书记责任区域为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责任区域为石嘴山市,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责任区域为吴忠市和跨市域的自然保护地,自治区政协分管领导责任区域为中卫市。

市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县(市、区)和跨县的自然保护地为单位。

县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为单位。

乡级林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

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以本村山头地块为单位。

3.林长制协作单位职责。林长制协作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实施,协同推进林长制相关工作。详见附件。

4.林长办公室职责。自治区林长办负责林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具体落实自治区级林长决策事项。定期向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报告全区林草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承办自治区级林长制相关会议,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监督、协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制定全区林长制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林长制年度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林长办负责林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具体落实本级林长决策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林长报告本辖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承办本级林长制相关会议,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监督、协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主要任务

(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

1.健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目标体系,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草原目标责任书,明确具体任务、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

2.严格林地草原用途管控。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红线。坚持和完善林地草原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实行林地草原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和草原转为建设用地。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确保森林草原资源保有量只增不减,基本草原面积稳定。

3.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明确功能定位,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编制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健全自然保护地规范管理体制和建设发展机制,逐步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监督制度建设,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

4.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基本草原,加强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监督和基本草原保护管理,严格执行禁牧封育政策,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草原禁牧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挂钩机制,巩固禁牧封育成果。

(七)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

1.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发挥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化草原修复等重点工程支撑作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形成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生态保护和修复示范区建设。重点实施北部防护林建设、中部防沙治沙建设、南部水源涵养建设、村庄绿化和庭院经济林建设、生态经济林建设、退化草原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等建设项目,形成北部绿色发展区、中部封育保护区、南部水源涵养区生态建设格局。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2.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严格落实《宁夏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加强公益林管护,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天然林资源数量不减,质量持续提升。

3.提升森林草原质量。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中幼林开展森林抚育,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严格履行审查、公示、实施和验收程序。对退化草原,采取补播等措施,促进退化草原修复。

(八)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

1.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完善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预防体系,健全监测预报和防治检疫管理制度,重点防控重大有害生物入侵,推进联防联治、社会化防治和无公害防治,降低有害生物成灾率。

2.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完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开展极小种群物种抢救性保护,维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安全。

3.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目标责任一体化。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联防联控森林草原防灭火体系,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和火灾防范措施,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协作,提高火灾综合防控和早期处置能力。加强专业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控野外用火,防止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九)深化森林草原改革

1.巩固提升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进国有林场林草资源勘界确权登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编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有林场内部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

2.深化集体林草权制度改革。加强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有效衔接,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放开搞活集体林地经营权。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鼓励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集体林草权流转。扶持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

3.建立集体林权交易制度。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其他集体林地纳入各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明确交易范围、交易方式、流转程序、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推行使用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建立集体林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和交易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机制,规范流转交易市场。

(十)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

运用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林草资源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形成一张底图、一套数据、一个系统、一体监管的管理体系,掌握森林草原资源动态变化,及时预警预报,同步跟进问题查处,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管理水平。明确各级林长责任区,建立乡村级林长责任公示牌,构建责权对称、层次清晰的林长制管理责任体系。开发林长制巡护系统,综合运用各类应用程序APP,实时向各级林长、护林员、监管员、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维度、不同载体的查询、上报和管理信息,实现林长履职、公众监督、部门监管有机融合。

(十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完善护林员(草管员)管理制度,构建行政村林长、监管员、护林员(草管员)一长两员的森林草原源头管理模式,实现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专业护林员(草管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资源管护能力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设立各级林长办公室,制定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及配套管理制度,划定各级林长责任区域,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林长制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督办和考核等制度,形成配套齐全、设置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重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合力推进林长制。

(十四)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预算资金,落实林长制相关经费,形成稳定的经费投入,确保林长制有序推行。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大力支持开展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各市、县(区)要落实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相关经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评价。

(十五)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各级林长动态管理,建立巡查清单和督查台账。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林长制宣传,形成知晓、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

(十六)强化督导考核。制定林长制考核办法,将林长制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各市区)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附件:自治区林长制协作部门职责

附件

自治区林长制协作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草)长制各项工作。自治区级林(草)长制协作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将林(草)长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草)长制相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林(草)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负责研究林(草)长制政策创新研究,指导推行林(草)长制政策制定等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支持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重点项目,衔接平衡林业草原发展规划、计划并协调推动重点项目实施。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刑事案件。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预算资金,支持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划定生态红线,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林业发展用地,组织实施林草产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野生麻黄草、甘草、发菜、林木、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森林草原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相关信息统计公布等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气象服务工作。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区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监管、监测和利用,以及国土绿化、森林和草原质量提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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