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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40000023/2021-00459 生成日期 2023-12-08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草原湿地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草原是我区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生态明显恢复。但当前我区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然脆弱,保护修复力度不够、利用管理不严格、草原资源占用过快等问题依然突出,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推进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围绕我区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草原资源为核心,以草原生态保护治理工程为抓手,以培育健康草原为目标,加强草原保护管理,推进草原生态修复,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状况,实现草原可持续发展,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建设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遵循顺应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促进草原休养生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林草有机结合。把保护草原生态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维护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

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系统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同时注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增强草原保护修复的系统性、针对性、长效性。

坚持科学利用,绿色发展。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好草原生态的基础上,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地区绿色发展和农民增收。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修复草原的主导地位,落实林长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草原保护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退化草原生态修复100万亩,基本草原面积稳定在2600万亩,草原保护利用管理制度体系健全,草原保护建设管理取得突破,草原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草原禁牧制度得到更好推行,草原生态保护和草原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到2035年,基本草原面积保持在2600万亩左右,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强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林草融合发展机制基本建立,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5%,草原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草原碳汇能力增强,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屏障作用更加突出,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措施

(四)建立草原调查体系。建立草原调查制度,整合优化草原调查队伍,依据国家草原调查标准,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组织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全面查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分布、质量以及生态状况等底数,建立草原管理基本档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草原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草原资源固定监测预警网络,依托国家、自治区和县(区)三级监测网络,全面开展草原监测评价,完成草原基况监测、生态状况评价、年度性动态监测、应急监测。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草原统计,完善草原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草原碳汇计量监测,研究增强草原碳汇能力和提高在碳达峰、碳中和贡献率的措施。(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区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明确草原功能分区、保护目标和管理措施。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自治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草原保护力度。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把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草原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各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乱开滥垦草原等行为。建立健全草原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规范,加强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草原转用其他农用地约束性转用条件、程序等要求,依法规范规模化养殖场等设施建设占用草原行为。严格“四禁”规定,依法开展禁牧。探索建立群众参与式禁牧管理,创新禁牧监督管理方式,巩固禁牧封育成果。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经科学论证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草原季节性放牧试验,探索草原科学放牧利用方式和管理机制。(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大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开展西华山、香山寺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试点,建立自治区级草原自然公园,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开展草原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和草原自然公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生产生活和旅游等活动,增强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为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留下空间,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草原生态修复。组织实施“百万亩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采取围栏封育、免耕补播、松土施肥、鼠虫害防治等措施,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实施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鼓励和支持人工草地建设,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支持优质饲草基地建设,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强化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提高有害生物绿色防治水平。完善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灾防控。健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组织开展草原生态恢复基础技术攻关研究,积极探索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修复新机制。(自治区林草局、应急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的原则,统筹推进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和荒漠化治理。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坚持以水定绿,采取以灌草为主、林草结合方式恢复植被,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在林草交错地带,营造林草复合植被,避免过分强调集中连片和高密度造林。在森林区,适当保留林间和林缘草地,形成林地、草地镶嵌分布的复合生态系统。对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区位重要的退化草原,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巩固生态治理成果。(自治区林草局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草种业。开展草原种质资源普查,建立野生灌草种质资源圃与乡土灌草种质资源库。开展乡土优良草种驯化栽培与选育扩繁技术研究,通过野外采集、科学驯化与选育栽培,筛选出优良的乡土草种并研发配套种植关键技术与管理模式,为草原生态修复广辟用种来源。加快建设优良草种制种基地,不断提高草种自给率和草产量,为现代畜牧产业发展保障优质饲草供给。加强草种质量监管,规范草种市场运营,强化草种质检,保障草种质量安全。(自治区林草局、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坚持以水定产、以草定畜,以实现草畜平衡为目标,优化畜群结构,提高科学饲养和舍饲管理水平。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和高产高效种植生产加工利用技术,开发利用柠条等灌木饲草资源。发展现代草业,支持草产品加工业发展,建立完善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农民培训,提升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的能力水平。(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总结推广盐池县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草原确权登记,着重解决草原承包地块四至不清、证地不符、交叉重叠、一地多证等问题。对草原面积较小、零星分布地区,可采取承包到户、承包到组或“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方式,因地制宜落实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引导鼓励草原实行合作经营,提高草原合理经营利用水平。在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规范经营权流转时,要充分考虑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草原碎片化,坚决杜绝以流转为名改变草原用途。(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妥推进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国有单位或企业使用的国有草原实行有偿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使用的国有草原,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需要明确使用者保护草原的义务。应签订协议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使用权人并落实双方权力义务。积极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租金、特许经营费、经营收益分红等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并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草原地区绿色发展。加快草原自然公园建设,科学推进草原资源多功能利用,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充分发挥草原生态和文化功能,打造一批草原旅游景区、度假地和精品旅游线路,推动草原旅游和生态康养产业发展。(自治区林草局、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大草原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开展草原保护修复技术问题研究,尽快在退化草原修复治理、生态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智慧草原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着力解决草原保护修复科技支撑能力不足问题。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人工草地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草原学科建设和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加强草原长期科研基地、定位观测站、创新联盟以及草原固定监测等平台建设,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自治区科技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修改,研究制定基本草原保护相关规定,推动草原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加大草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建立健全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等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原保护修复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补助政策。建立草管员公益岗位,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开展草原生态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鼓励金融机构创设适合草原特点的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支持。探索开展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草原保护基金,参与草原保护修复。(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整合加强、稳定壮大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提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重要草原地区要强化草原监管执法,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监督能力。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草原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作用。(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负总责,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要把草原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保护、草原禁牧、草原征占用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压实地方责任。

(二十一)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工作。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我区草原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十二)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事业发展。深入开展草原普法宣传和科普活动,广泛宣传草原的重要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夯实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群众基础。充分发挥种草护草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草原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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