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40号提案协办意见的报告
索引号 | 640000023/2020-00291 | 生成日期 | 2020-07-31 |
发文字号 | 宁林发〔2020〕100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资源管理与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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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
三次会议第340号提案协办意见的报告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现就沙湧波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和细化养殖业用地政策切实解决养殖用地紧缺矛盾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办理情况
(一)关于生态移民迁出区内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外未开发的土地还有较大的开发利用空间。今年以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原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5号令)的规定,积极协调各县(市、区)林草部门积极做好养殖业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已审批养殖业使用林地项目7个,占用林地面积12.3922公顷。
(二)关于林草部门参照国家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要求,制定我区养殖用地使用宜林地和除宜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的支持政策,减免草原、林地恢复费用征收。一是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规定,我区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二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原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精神,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无减免依据,目前我局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征收。
二、下一步工作
(一)在国土“三调”工作结束确权及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将按照确定的地类标准进行审批,并配合自然资源厅完善和细化养殖业用地政策工作。
(二)为有效解决养殖用地紧缺矛盾问题,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养殖选址的规范化要求,提前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养殖用地规划,为养殖用地项目审批打好基础。
特此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27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与法规处 联系电话:0951-6836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