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议(提)案办理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28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2020-00641 生成日期 2020-09-30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0〕34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保护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28号提案答复的函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解决泾源县野猪危害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组织属地林业和草原部门主动作为,设置人畜(禽)阻隔、加强野外巡护频次、加密巡护范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多轮检查督导,按照分工,密切监测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情,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和人员安全。

野猪属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六盘山地区是野猪的重要栖息地。近年来,随着各级地方政府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持续增加,林草、公安有关部门强力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六盘山自然保护区加大巡护值守力度,相关区域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等措施跟进,泾源县当地野猪的种群数量明显上升,确实出现了野猪致害情况,我局也收到了相关问题反映,崔波书记做了重要指示批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区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落实领导指示要求,我局组织专题研究,对泾源县野猪种群数量开展专项调查,其种群数量在10000只左右,同时要求泾源县对致害的镇村、受害面积进行了初步统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局采取“一事一议一评估”的方式,筹措资金20万元对野猪致害对象予以了补偿。同时,我局积极协调泾源县政府长远谋划,科学评估,指导编制野生致害补偿办法,建立解决此类问题的长效机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面临重大改革。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在修订。今年年初,我局申请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纳入2020年自治区立法修订计划,目前已进行了4次修改完善,正在与自治区人大、司法厅沟通对接,将按照相关程序予以修订颁布。

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野猪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致害可依法由泾源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但国家不予补助。我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纳入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有关内容。今年,经我局多方协调,自治区财政厅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专项资金列入2021年自治区财政预算,用于开展泾源县境内野猪致害等相关补偿工作。

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在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以及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禁猎地区,禁止狩猎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十五条禁止猎捕、杀害列为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需要捕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需要捕捉自治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狩猎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确需猎捕野猪,应依法依规办理特许猎捕证。

按照建议要求,下一步我局将深入研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组织各地根据不同致害物种、致害对象,科学评估致害损失,规范致害补偿程序,指导各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具体办法,尽快修订出台《宁夏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长效发展机制,妥善处置因野生动物保护发生的矛盾冲突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9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林草局保护处   0951-6836775)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头条
智能机器人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