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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9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索引号 640000023/2022-00235 生成日期 2022-07-04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2〕267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9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体育局:

现就祁春霞委员提出的“关于拓展全民健身新空间,开放贺兰山森林公园核心区开展登山赛事”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宁夏贺兰山国家森林公园原为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依据《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主要景区有樱桃谷景区、青松岭景区、松涛山庄景区、响水景区和灵光景区等。提案中“贺兰山阙景区”在上述总体规划中并未提及,应为崖壁栈道通向贺兰山金顶、高山气象站的区域,主要位于原响水景区,涉及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协办意见

2017年11月,由原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联合组成的“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第八巡查组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现场巡查,要求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监督指导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问题整改,关闭贺兰山森林公园北景区(响水景区),拆除贺兰山森林公园北景区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全部设施并予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提案中的“贺兰山阙”涉及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因此,开放该区域举办登山赛事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部署要求,我区贺兰山国家公园设立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下一步,我局将在组织编制《贺兰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中,进一步评估生态景观资源,按照国家公园管理的相关要求,在科教游憩区内统筹考虑游览路线,合理安排休憩游览内容,配置生态旅游和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支持登山赛事活动,争取让广大市民享受更加丰富的贺兰山生态产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处683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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