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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5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索引号 640000023/2024-00116 生成日期 2024-06-21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4〕39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254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财政厅:

现就王荣代表提出的关于给予泾源生态补偿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泾源县等南部水源涵养区生态建设,持续加强南部水源涵养区生态建设资金投入,积极谋划林草重点项目,不断完善我区林草相关行业制度保障。一是将泾源县、 原州区、隆德县等纳入《宁夏林业草原十四五规划》的南部水源涵养区项目重点建设,20212023年总投资24.47亿元,力争以重点项目引领林草行业高质量发展。以泾源县为例,20212023年安排林草项目资金2.52亿元,其中:中央资金2亿元,自治区资金0.52亿元。后期,我局将持续对接自治区财政、发改等部门,积极争取林业草原资金,加大自治区资金对市、县(区)的投入力度。二是根据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既国家公益林补助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16/2024年自治区财政安排地方公益林补助资金2964万元,地方公益林补助面积为547.45万亩,补助标准为5.41/亩。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均无差异化标准,我区严格按照核定补贴面积、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到市、县(区)2024年已安排泾源县中央财政森林资源管护资金50万元(中央财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尚未下达),自治区财政地方公益林补助资金247.1万元。我区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管理办法》、《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2023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综合考虑各市县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差异化补偿水平,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耕地、沙漠等方面补偿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牵引持续支持泾源县等南部水源涵养区的林业草原投资,积极对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发改等部门,争取更多资金支持,为建设美丽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621

    (联系人及电话:张春0951-683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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