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516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索引号 | 640000023/2024-00122 | 生成日期 | 2024-06-21 |
发文字号 | 宁林函〔2024〕388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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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
二次会议第516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体育局:
现就罗海波委员提出的关于支持培育贺兰山汽车越野体育旅游品牌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和第二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开展任何旅游活动,实验区仅能开展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一致的旅游活动。
因此,开展“中国·贺兰山汽车越野文化嘉年华”及相关的文化旅游、赛事体验、科普研究等活动,应尽量避让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确需在保护区内开展相关旅游活动的,需按照“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一致的旅游项目”等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选址、立项批复后,项目活动按程序办理准入生态红线、准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手续和使用林地(草地)等审批手续方可开展。
特此致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晓娟,1351920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