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议(提)案办理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 640000023/2024-00196 生成日期 2024-08-23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4〕562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十人大

次会议第169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王春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我区湿地保护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成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宁夏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修正计划。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在2023年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代表所提建议,2024年我局再次配合司法厅深入部分市县(区)林草局、重要湿地,开展了《条例》修正立法调研,进一步丰富充实了《条例》修正的内容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同时,我局主动与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环资工委和自治区司法厅对接,将立法调研与《条例》修正同步推进,先后两轮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25条、采纳22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新修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530日起施行。

二、建立完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

    (一)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宁夏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要求,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于20183建立了由自治区相关厅局及五市人民政府组成的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由林湿、水利、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自治区湿地专家委员会,协调解决我区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问题,通过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同联动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二)健全湿地协作管理机制。一是新修改的《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二新修改的《条例》明确了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做到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填补了协作空隙。并依托现有的林长制、河湖长制,进一步加强协调和考核,建立部门交流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全区湿地有效保护、规范监督、严格管控。

    (三)协同推进河湖湿地生态保护针对我区河湖湿地保护和水资源现状,我局与自治区水利厅协调配合,2023年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方案分别明确了2025年、2027年和2035年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目标,提出了4项主要内容,13项具体任务和3项保障措施,从规划、管控、修复和制度等方面对河湖湿地保护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同时制定了分工方案,提出了具体的落实建议。将水资源利用与河湖湿地保护有机结合,确保水资源和河湖湿地保护持续协调发展,各项工作按期有序开展。

(四)配合做好水生态环境治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厅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推进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分类治理城乡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和农田退水,取缔封堵58个入河(湖、沟)工业企业直排口,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及入黄排水沟适宜地段累计建成投运人工湿地48座,进一步控制和提升水质。扎实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清水河、渝河、葫芦河、沙湖重点入黄排水沟不达标水体综合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深化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实施35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完成13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公众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截至目前,2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类及以上水质优良比例为95.0%,劣类水体持续为0,黄河干流宁夏段水质稳定保持类出境。通过改善水质提高湿地生态质量。

三、规范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执法制度

    (一)加强联合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综合执法优势,我局联合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研判湿地保护修复中存在的问题和有效解决方法,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确保湿地资源安全2023年按照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三部委文件要求,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关于开展违规侵占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对排查出的2个问题,已督促完成整改。2023湿地年度动态监测发现150疑似违规占用湿地图斑问题,及时反馈各市(区)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开展排查核查,对核查确认的图斑,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时限认真开展整治。截至目前,已经整改到位80个,其余问题正在积极推进。

(二)完善湿地保护法执法台账。2023年我局研究制定了湿地保护法执法台账,下发各市、县(区)湿地管理机构,要求建立各市、县(区)湿地保护法执法台账,以建台账促执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湿地执法落地见效。

(三)开展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打击行动。与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银川海关等部门开展清风”“网盾”“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和运输管理等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经统计,近3年来,全区共办理涉野生动植物案件304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356人,收缴各类野生动物及制品2.8万余只(枚)(中华蟾蜍,苍鹭蛋等),有力维护了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

四、健全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一)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汇报、沟通,2024年将湿地生态补偿纳入自然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各市、县湿地资源管理面积,向各市、县下达湿地生态补偿资金1499万元,用于各市、县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等工作。

(二)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近两年共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湿地补助资金1505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3159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895万元。采取植被恢复、水系连通、清淤疏浚、鸟类栖息地恢复、驳岸治理、生态补水等措施,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同时对哈巴湖、青铜峡库区保护区内及周边因保护野生动物而受损的近20万亩耕地,开展生态效益补偿,不断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三)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积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在不影响湿地保护复的前提下,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湿地进行合理利用,加大社会湿地保护修复融资力度。

(四)加强湿地补偿费用管理。严格落实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联合财政厅制定自治区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湿地保护资金等资金使用管理。同时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定期督促检查湿地保护恢复等相关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主动接受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的监管,积极推进我区湿地保护修复和生态效益补偿等工作。

五、及时完善湿地名录制度

(一)完善湿地名录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认真开展湿地分级管理,积极申报国家重要湿地,组织认定发布自治区重要湿地,指导市、县(区)规范发布一般湿地名录,扎实推进各级湿地名录发布工作,逐步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国家重要湿地名录7处,认定发布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32处,县(区)发布一般湿地名录5.62万个斑块,共发布湿地名录面积210.88万亩(占全区湿地总面积77.5%),全区国家重要湿地数量、发布的湿地名录面积比例均居全国前列。

(二)加强宣传教育以重要湿地名录为指引,加强湿地保护宣传阵地建设,建立了宁夏湿地博物馆、宁夏沙湖湿地博物馆、鸣翠湖湿地陈列馆等宣教设施;出版了《鸟类野外识别手册》《银川的鸟》《宁夏沙湖湿地鸟类》《宁夏画报-美丽的湿地公园》等科普书籍;利用湿地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植树日等主题宣传日,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册、悬挂横幅和电视台、报纸、微信等新闻媒介及实地研学等方式,开展丰富多样的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展示我区湿地保护成果,营造良好的湿地保护氛围,高了社会各界湿地保护意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823

(联系人及电话:田瑞0951-6836787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头条
智能机器人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