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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311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索引号 640000023/2025-00114 生成日期 2025-06-27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5〕377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草原湿地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现就周永根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绿电园区建设,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自治区林草局高度重视新能源产业发展和绿电园区建设,2021年以来审核审批万山电力中卫市中宁县余丁沙蒿梁200MWP平价光伏项目等20余个光伏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力地支持了中宁县新能源产业发展和绿电园区建设。

一、针对支持中宁县新能源开发企业自建或合建330kV变电站,对新能源规模化开发的项目实现前置审批的建议。一是优化审批服务。联合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建立新能源项目联动审核管理机制,在风电、光伏项目实施前将选址范围与林草矢量数据进行套核,指导企业在选址阶段有效避让自然保护地等禁建限建区域,做好可行性评估。针对新能源项目用地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先行用林用草审批和容缺办理模式,专人盯办、立审立办,提升服务效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二是优化审核审批流程。联合制定《宁夏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查报批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林用草一体化审批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质效,整合精简申报及程序,做到一张底图管理、一套材料申报、一个窗口受理、一个机制审批、一个系统并联、一个出口反馈,提升审批效率。

二、针对支持开展全领域地类属性调整占补平衡,对天然牧草地或荒地等适宜新能源开发的用地进行占补平衡一是天然牧草地或荒地等适宜新能源开发的用地不存在占补平衡。《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是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五个地级市及宁东管委会,对照自然资源部门36类用途管制因素、区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各类用地政策、边界、产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治理等因素,摸清底数,对光伏风电项目的宜建、可建、限建、禁建类区域进行科学评估,为新能源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提供基础决策支撑。三是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林草要素保障 助力打好打赢百日攻坚战的通知》,出台5条林草要素保障硬措施,优先保障新能源项目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四是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光互补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光伏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草地的禁建区、可建区及规划布局,规范了用林用草审核审批程序、光伏方阵管理措施,规范了新能源建设占用林地草地。

特此致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620

    (联系人及电话:王波,1572959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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