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25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引号 | 000014349640000023/2025-00185 | 生成日期 | 2025-08-26 |
| 发文字号 | 宁林函〔2025〕550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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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
三次会议第325号提案答复的函
马晓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持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及其栖息地(原生境)保护修复,加快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建设,生物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进一步加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不少新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已不能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制修正情况
1990年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3月29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修订情况
2019年,《办法》修订列入自治区立法调研计划,2019年9月18日至27日,我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对甘肃、四川和江西三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进行了学习调研,起草了调研报告,并对《办法》进行了3次修订,年底前将修订稿提交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因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自治区人大暂停《办法》的修订,取消了立法计划。2023年5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对《办法》再次拟定了修改稿。本次修订主要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在原《办法》条款的基础上,新增条款19个,取消条款4个,修订条款26个,保留一致条款1个。拟修订后的《办法》共5章47条。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积极争取将《办法》纳入2026年人大常委会立法修订计划,联合司法厅积极推动修订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文俊,0951-683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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