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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8-12-21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宁夏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于2018年9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印发(宁政办发[2018]95号)。出台《宁夏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我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维护国有林场在我区国土增绿、生态屏障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对我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区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基地,是全区生态修复和林业建设的主战场,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我区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国有林场制度建设比较薄弱,制约了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各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各行业制度建设逐步完善。2016年,我区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启动,尽快出台《办法》得到积极推进,为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原自治区林业厅历时两年多时间,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起草完成了《办法》。20188月2日,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95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是保护我区国有林场森林和林地资源的需要。随着各市、县(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区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日益增强,国有林场林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频繁被占用的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形势空前严峻,迫切需要依法保护好我区的森林资源精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二是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建立风景名胜、各类公园等,相关部门开展活动时严重影响国有林场的日常生产,不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亟需加强国有林场自身的法制建设,强化林业部门对国有林场的管理,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三是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的需要。随着我区国有林场改革的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巩固我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确保国有林场发展有章可循,在自治区层面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为国有林场永续发展和科学经营提供制度支持,推动我区国有林场法制化进程。

四是适应新时期国有林场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区十二次党代会确立了生态立区的战略,为我区生态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提出新的要求,作为我区生态建设的主力军,国有林场的办场方针和主要任务发生了变化,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进行规范和确立。在内部管理上,更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有关权益、关系和行为等予以调整和明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6章36条,第一章明确了国有林场的性质、权属、范围及国有林场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第二章规定了自治区和市、县(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及国有林场的职责和义务。第三章对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主体、要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范。第四章明确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并对场长的职权、场领导班子决策、内部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五章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作了重点规定,要求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现代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科学培育森林资源,有效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第六章为附则。

(一)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保护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国有林场的管理机构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指设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部从事国有林场管理的机构。目前,我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主要分三个层级,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部职能处室;二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独立事业单位;三是其他事业单位代管。

(三)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

1.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生产任务和规模。

2.在符合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市场化的方法和手段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实现资源增长、林场增效、职工增收。

3.国有林场生产性活动可以采取合同、委托、承包或招标等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4.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5.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核定本场人员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人员流动、工资分配依法依规执行,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按照工资需要,合理购买社会服务或季节性用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有林场要落实好上述职责,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明确职能,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保障。二要国有林场强化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学习和知识积累,并积极主动作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素质。三要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发展规划等,依法开展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审核、上报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开展好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四)设立国有林场的审批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并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县属林场,一般是由设立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建场申请,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编制管理部门审批。二是市属林场,一般是由设立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建场申请,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编制管理部门审批。三是自治区直属林场,一般是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报自治区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五)国有林场的组织机构

国有林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要加强国有林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林场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场的各项工作。

(六)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聘任、委任或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国有林场内部管理

国有林场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符合国有林场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的机制模式。根据岗位和工作业绩兑现绩效工资,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基层一线职工倾斜的分配机制。

(八)国有林场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国有林场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对涉及林场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或按规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

1.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与周边乡村集体、林农采用承租集体林地的方式开展场外合作造林,扩大经营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2.国有林场应当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现代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要根据林场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发展要求,结合本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公益一类及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益二类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实施。调整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3.国有林场必须按照批复的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开展年底生产,并完成各项年度生产任务。应当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营造混交林,改造低效林,增强森林生态功能。要采用良种壮苗造林,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4.国有林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并纳入生态红线管理。

5.国有林场要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提高林分质量,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开展森林抚育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在依法依规取得采伐许可证后,严格按照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开展森林抚育作业。

6.国有林场在编制发展规划时,要主动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控制作用,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7.在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要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和林地属性,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8.国有林场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积极推进管护用房和信息化建设。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制定奖惩措施,定期考核护林工作,确保管护成效。

9.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

    

    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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