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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1-03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一、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要求和规定,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林场民生改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起草了《宁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该《办法》,一是国家考核我区省级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重要验收指标之一,也是考核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重要评判依据。二是为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提供遵循原则和方法,指导各市、县(区)依法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三是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国有林场实际和森林资源现状,编制详细的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主体作用,明晰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范围。对确需经营利用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规定了开展有偿使用的形式,确定了有偿使用需遵循的原则,明确了有偿使用的审查流程,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作出要求。

三、重点解读

(一)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指各国有林场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形成的自然景观与林副产品等。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在此《办法》之列,自治区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按照该《办法》规定执行。

(二)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必须经该国有林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必须与有偿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

(三)国有林场要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依托国有林场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通过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以及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来实现。

(四)国有林场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实施有偿使用的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及边界、有偿使用者情况、有偿使用的期限和形式、有偿使用收益金额及支付方式、责任和义务等,还要包括依法开展森林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等义务活动内容。

(五)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前,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费用自行承担。在评估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核准和备案。

(六)国有林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收到该国有林场上报的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案后,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实施该方案及是否同意签订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审查意见。

          

    链接:《宁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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