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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1-03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一、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精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起草了《宁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出台该《方案》,一是国家考核我区省级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重要验收指标之一,也是考核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重要评判依据。二是加强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激发国有林场职工的工作热情,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取得实效。三是为各市、县(区)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工作提供实施依据和方法。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有考核机构和对象、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和工作要求6项内容。《方案》通过对制定的各项考核指标打分,通过量化评价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业绩。《方案》制定一级考核指标3条,二级考核指标20条。考核指标赋分为森林资源保护40分,森林经营管理30分,森林资源管理30分。

三、重点解读

(一)全区设有国有林场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考核的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各市、县(区)对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进行自查。

(二)二级考核指标中无作业任务的,不扣分。GPS监管指标中,无GPS手持仪的,该项得零分。考核最终得分中,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11月底前,完成年度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于当年12月底前,对各市、县(区)进行抽查。

(四)对考核结果进行全区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考核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调减林业项目建设投资。

(五)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市、县(区)年度考核中林业分值的重要组成。

(六)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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