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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8-16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宁政办〔2017〕199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宁林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起草过程

(一)编制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宁夏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的要求,原自治区副主席马顺清召开专题会议,批示“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抓紧完善湿地保护制度法规体系,结合宁夏实际制定出台《宁夏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宁夏重要湿地名录及管理办法》《宁夏湿地监测技术标准》《宁夏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4个制度文件,对《宁夏湿地保护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建立健全宁夏湿地保护修复各项法规制度,切实提高宁夏湿地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

自治区林草局高度重视,从2018年5月份开始,我局启动编制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国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立足宁夏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区)林业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讨论,理清了思路,形成了共识,于8月初完成了《管理办法》初稿。为了使《管理办法》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首先于8月份将初稿分送区内湿地保护专家及银川市等5市林业局和厅属相关处室征求意见;然后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又广泛征求了自治区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等14个相关厅(局)和5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经修改提炼制定了《管理办法》(送审稿);最后送审稿由自然资源厅报经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9年7月16日以宁林规发[2019]1号文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要求各级各部门抓好落实。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分总则、认定标准、名录认定、名录内容、名录调整、名录管理、附则七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总则、适用范围、重要意义、遵循法规、名录认定五个方面6条具体措施。

认定意义和原则。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我区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为建立健全认定标准、名录认定、名录内容3个方面共7条具体措施。

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自治区林草部门、市县(区)级湿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管辖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管理工作。根据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明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第三部分内容为名录调整、名录管理、附则三个方面,8条具体措施。

落实强化管理机制,加强保护管理、定期监测、有序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分级管理、标准化工作,广泛利用广播、媒体等,普及湿地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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