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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9-16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单位 林权服务与产业发展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为规范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全区林下经济健康发展,自治区林业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宁林规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意义

近年来,宁夏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宁夏林下经济发展规划(2013—2020年)》等一系列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积极创建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开展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充分挖掘了林地资源潜力,不断拓宽了林业发展空间,重点发展了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林下经济,逐步形成了农林牧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的立体复合林地经营模式。截至2018年底,已打造县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40个,培育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7个,创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8个。在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经营布局上“小、散、乱”,产业链及配套服务上“初、滞、缺”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全区林下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了符合宁夏实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定义是指在全区范围内林下经济产出规模大、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托一定区域内的森林、林地及其生态资源,遵循可持续经营理念,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产业。

(二)评定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三)评定方式:采取自下而上、审查核实的方式,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

(四)评定部门:自治区林业厅是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评定、监管工作。

(五)申报条件:符合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品牌突出、集约经营、效益明显、示范带动等7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六)申报材料:需要提交申报书、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林地使用经营证明、近两年依法纳税的情况证明、依法诚信经营证明、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或发展规划等。

(七)申报程序:经营主体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择优遴选,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审定。

(八)评定程序:自治区林业厅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实,提出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林业厅审定。审定后的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颁发牌匾。

(九)监管方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审定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基地命名;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命名。

(十)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示范基地命名。1.对发生重大负面影响事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或侵害农民利益行为;2.不能发挥基地对农户辐射带动作用,农户评价及满意度低;3.出现管理混乱,经营亏损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示范基地。

(十一)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基地建设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十二)申报材料要求。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和经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命名;申报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三)责任追究。对在申报、评定、监管过程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四)其他。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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