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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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借鉴兄弟省份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将一些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吸收、扩充和延续,在征求五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同时,同步吸纳国家层面有关最新政策要求,不断修改完善。2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从加大信贷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政扶持、强化服务保障5个方面提出了18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硬核”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提振信心、复产复工、渡过难关、健康发展。政策执行期暂定为6个月。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解读
---在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方面
《若干措施》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
---在稳定职工队伍方面
《若干措施》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若干措施》要求,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原因,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在加大财政扶持方面
《若干措施》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加大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治区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
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
---在强化服务保障方面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和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