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解读说明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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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解读单位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
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解读说明
《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通知》已印发施行,现将修订背景、主要内容、意见征集及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名单修订的原因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4号)发布了14种检疫性有害生物,但传入我区风险大、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的多种林业有害生物并不在名单中。为此2018年我局发布了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共7种,本次提请增加1种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星天牛”。修订原因是,“星天牛”在近三年检疫工作中多次查获,且星天牛在我国分布广、对林木危害极大,传入我区风险高,及时修订我区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指导市、县(区)林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好检疫监测,对于维护我区生态安全至关重要。
二、修订的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1995年7月3日林业部林策通字〔1995〕83号文发布)第八条规定“补充森检对象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报林业部备案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征集意见及合法性审查情况
宁夏森防总站根据全区森林病虫害检疫实际,对名单进行了上述修订,并形成《宁夏森防总站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修订意见的函》,于3月6日至20日向全区林草主管部门森检机构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青铜峡市林木检疫站等4个单位的反馈,均无异议,同意拟修订名单。随后形成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资源管理与法规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政府令89号)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制定程序等要素做出了审查。审查认为,《通知》无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行为,无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无抵触;规定程序适当,制定过程、内容措施、公布范围等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后经自治区林草局2023年第2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